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工作时,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提供身份信息不实或者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