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末端网点不得向收件人违规收取费用。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隐匿、毁弃快件;不得私自开拆快件,不得故意延误快件投递。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