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快递业发展促进政策,安排快递业发展资金,推动快递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成立邮政业安全中心,履行属地快递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商务、海关、交通运输、公安、国家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