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促进快递业发展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

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