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

开、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二)买卖、窃取、篡改、泄露、毁损社会信用信息;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获取社会信用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