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认定失信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依法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有关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五日内更正或者删除该信用信息,同时告知社会信用工作机构,社会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在三日内更正或者删除该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