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条有效信用主体认为其非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存在非公共信用信息收集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或者删除。非公共信用信息收集单位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