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信用主体认为其非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存在非公共信用信息收集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或者删除。非公共信用信息收集单位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