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查询使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制度,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