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