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工作机构提供登记信息、业务开展信息、信用产品等有关信息,作出信用承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