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但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之外增设惩戒措施,不

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