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二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但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之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