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并将相关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