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授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保存期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