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授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开放。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保存期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