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省开展信用城市、信用乡镇(街道)、示范村(居)民委员会、示范社区等创建活动,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