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避免和减轻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防止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污染。对因采矿而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利用。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矿山所在地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责任人依法恢复治理;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