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开采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动用、消耗、损失的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台账,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报有权限的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