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绿色矿山协同工作机制。对于开发利用低品位、难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的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鼓励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已有矿山积极推动升级改造,逐步建成绿色矿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