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等信息,与商务主管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台账数据报至市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