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测评制度,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情况和测评结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