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三十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技术标准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污染防治处理;(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台账,计量每日处理的生活垃圾,按照要求将数据报至所在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四)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