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技术标准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台账,计量每日处理的生活垃圾,按照要求将数据报至所在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

(四)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