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技术标准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台账,计量每日处理的生活垃圾,按照要求将数据报至所在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
(四)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