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引导公众增强源头减量意识,鼓励公众使用可循环、可再生、可降解产品。推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制度,指导生产单位在产品包装上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标明生活垃圾分类类别,便于公众分类投放。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