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