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管理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的材料和包装,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标注,并进行回收。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