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指导,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信访、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