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