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