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防范将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带入医院,防止因医疗纠纷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发生,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和患者就诊安全。开展安全检查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名录,并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级别的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