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患者及其近亲属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二)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护理;(三)根据疾病转归情况,配合医疗机构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四)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五)对诊疗行为有异议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配合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