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二)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三)篡改、伪造、隐匿、毁灭、丢弃病历资料;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