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二)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三)篡改、伪造、隐匿、毁灭、丢弃病历资料;(四)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