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员聚集场所、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