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案。前款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由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其他致病生物。市、县(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密度,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适时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孳生地治理活动。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