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边、河边、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

(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

(三)农户房前屋后整洁干净,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四)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五)村内家畜家禽实行圈养;

(六)户内厕所达到卫生厕所标准;

(七)主干道路无土堆、粪堆、柴草堆及污水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要求。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