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卫生创建第十条有效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路边、河边、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三)农户房前屋后整洁干净,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四)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五)村内家畜家禽实行圈养;(六)户内厕所达到卫生厕所标准;(七)主干道路无土堆、粪堆、柴草堆及污水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