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道、广场、车站等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二)城市建筑外立面、商铺等悬挂牌匾规范,敷设线网有序、整齐;

(三)公共厕所、环卫设施满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四)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齐备,运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六)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活禽交易、标准化建设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居民区庭院、楼道干净整洁,无违规饲养禽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要求。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