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相关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到绿化方面投诉、举报的,按照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