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建立绿化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定期对绿化规划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

绿化规划应当适应健康、安全、宜居、防灾避险需要,保护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北部突显山体森林生态风貌,中部突显传统与现代交融岭南园林风貌,南部突显滨海风貌。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绿化规划提出绿化工作总体要求,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