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处以每株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古树的,处以每株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迁移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处以每株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二级古树的,处以每株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古树后续资源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造成死亡的,按照砍伐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擅自修剪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的树木,或者未按照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修剪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修剪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剪二级古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剪古树后续资源的,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照擅自迁移、擅自砍伐树木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