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或者经批准临时占用但期满后未申请延期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临时占用绿地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占用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