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申请迁移古树后续资源或者修剪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应当提交树木健康调查情况、实施方案、所有权人意见,以及建设项目立项、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等资料。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