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绿地使用功能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和施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或者迁移、砍伐、修剪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从施工开工前三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