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在绿地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丢弃废弃物,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
(四)损害树根、树干、树皮,树穴表面硬底化;
(五)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绿地;
(六)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七)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八)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绿地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九)建坟、采石取土;
(十)违反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十一)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