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经批准迁移行道树或者其他公共绿地的树木,应当将树木移植于附近的公共绿地或者生产绿地。申请人应当落实迁移地点,承担迁移和养护费用,采取保护措施,并于迁移完成后十五日内将迁移数量、树种、胸径、移植地点和养护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迁移数量、树种等情况制作树木迁移档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于假植的生产绿地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迁移树木的养护和管理,对假植于生产绿地的公共绿地树木统筹用于绿地恢复或者城乡绿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