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申请迁移树木,属于下列情形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一)涉及大树十株以上的;
(二)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及其他绿地树木五十株以上的;
(三)涉及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滨水景观风貌区树木的。
申请砍伐树木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鉴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