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申请迁移、砍伐树木,应当提交树木情况、实施方案、所有权人意见和当地居民意见,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立项、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等资料。
因同一工程项目或者同一事由迁移、砍伐树木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迁移、砍伐历史名园的树木,以及二百株以上其他树木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迁移、砍伐市管绿地、特色风貌林荫路的树木,以及二十株以上不足二百株或者胸径四十厘米以上其他树木的,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迁移、砍伐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以外其他树木的,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迁移、砍伐树木,需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