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修剪树木的,应当由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原则制定修剪方案,并按照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进行修剪。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

修剪公共绿地的树木,应当由专业养护单位进行。修剪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树木,应当将修剪方案提前十日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确保修剪符合规范要求。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修剪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