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但生产绿地、个人自有房屋庭院内的零星树木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砍伐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或者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三)发现检疫性病虫害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四)树木已经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迁移、砍伐树木申请时,应当进行现场查勘,能够迁移且有迁移价值的,不得批准砍伐。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迁移、砍伐,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经批准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或者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