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农村绿化用地,安排农村公园或者游园的用地。村庄居住区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农村绿化建设,对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和住宅庭院进行绿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