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绿道建设应当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坚持生态化、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的原则,利用沿途植被、湿地、河涌、公园、人文景观等资源,形成覆盖全域、城乡贯通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休闲空间。绿道建设应当包括绿廊、慢行道、驿站和指示标牌等设施,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碧道建设应当利用河道沿线现有绿道、古驿道、健身步道、历史文化游径等线性空间,提升其生态、文化和公共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