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公共绿地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交符合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的图纸、包含工程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的绿化工程设计文件。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将初步设计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